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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鹰捕鸟”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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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23:31: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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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湛江新闻网:http://news.gdzjdaily.com.cn/zjxw/content/2013-12/15/content_1802532.htm


    昨日,记者从吴川市森林公安分局获悉,继11月29日依法刑拘一名涉嫌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领角鸮”的犯罪嫌疑人后,该局经过周密部署,于12月11日又抓获一名“放鹰捕鸟”的男子。目前,该名犯罪嫌疑人周某(男,57岁,坡头人)已被依法刑拘。
    “有人利用‘放鹰捕鸟’的方式,在吴川吴阳镇非法捕猎野生候鸟!”11月初,有群众向上级森林公安部门发送了多张照片,反映其在吴川吴阳镇目睹到这一怪现象。吴川市森林公安分局11月8日收到上级森林公安部门转来的反映材料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过多次走访群众以及查探现场,最终确认现场的具体位置是吴阳镇芷寮村低埇围城。
    据当地群众称,曾经见过有人采用“放鹰捕鸟”的方式捕鸟,这个人肩膀上站着两只鹰,只要看到有雀鸟飞过,他就将鹰放飞出去,等鹰抓到猎物后,他口哨一响,鹰又飞了回来。吴川森林公安根据群众举报对此立案侦查。
    12月11日下午,该局干警在坡头区海东派出所的配合下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同时,在其家中查获用于捕猎雀鸟的鹰一只(如图,记者林明聪摄)。当日,经湛江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专家鉴定,周某持有的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鹞。
    鉴于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1日晚,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据吴川市森林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嫌疑人周某供认其持有的鹰是9月以每只1900元的价钱购得,他买了两只,平时给鹰喂食牛肉。他确实曾到过吴川吴阳镇“放鹰捕鸟”。周某被抓后,意识到其捕猎野生候鸟的错误行为,但他没有想到会因为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而被刑事拘留,对此感到非常后悔。

本文来源于湛江新闻网:http://news.gdzjdaily.com.cn/zjx ... content_1802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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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23:36:21 | 只看该作者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为97《刑法》新增的罪名,本罪的设立对于有效地制止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现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完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公民或单位要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取得有关法律证明文书,方可进行,否则就视为违法或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行为人若违反该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实施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则可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收购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还依然实施该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对本罪的处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外,对单位要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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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00:30:10 | 只看该作者
这看来,出去玩可得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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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08:20:30 | 只看该作者
玩鹰就玩鹰呗 还卖钱 指鹰奔小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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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08:23: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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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09:00:22 | 只看该作者
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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